2005年6月2日,山西省大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与隰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由隰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垫资修建办公大楼,2006年10月工程竣工并交付给大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使用。
但山西省大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截至2007年3月30日仍欠工程款107万元,后双方签订《清欠协议》,由被告分期支付工程款且于2009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但大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未如约支付。隰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要求大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支付所欠工程款549000元及利息,以及因追偿欠款而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0万元。
《央企去产能任务提前完成 多项改革冲刺收官》“政事儿”注意到,在2010年至2011年近两年时间里,王某向李彦明行贿七次,所送财物共计442.28万元。也就是说,




